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原   告  薛永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