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8號

聲請人 曾朝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196、197、322、326、327、329、3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二、請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上開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彩色照片說明之。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相對人 曾利虎曾朝元曾朝和張慶華張柳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命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此敘明。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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