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1號

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紋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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