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請人 洪秋香

聲請人 游璟屏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應徵聲請費3,000元,惟僅繳納2,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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