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告 張全美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 律師

被告 蕭聰華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 律師

被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1日宣判;惟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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