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請人 賴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提出被繼承人 賴逸松 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聲請人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之住所(原聲請狀陳報最後住所為雲林縣○○鎮○○里○○路0號,惟該地址係虎尾鎮戶政事務所,顯與事實不符,請重新陳報)。

㈢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填寫遺產清冊提出於本院,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雅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