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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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張美月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筱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每期逾期以每筆新臺幣壹佰元計付,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