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1號受罰人 杜玲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玲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1項或第2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明定;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社團法人台灣職能發展協會於民國102年8月17日選任杜玲為清算人,並於同日就任,此有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該同意書日期雖記載為99年8月7日,然該日期早於決議日期,且受罰人自承係於102年8月17日就任)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5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而受罰人遲至102年10月8日始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顯逾聲報期限規定。
本院審酌受罰人,僅因不闇法令規定,而逾期聲報,且逾期之期間非長,爰僅處以最低罰緩新臺幣3,000元。
三、依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34條、第83條第1項、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