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劉碩閎 被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戰諭威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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