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64號原告 洪國陽
施碧珠 陳蘭金 吳易妙 柯雅雯 廖茂成 李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 律師被告 廖鳳蘭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徐秉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3,
491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17,124元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增建物之面積85.87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共7層=2,663,4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16,533元(計算式:27,433─10,900元=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