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訴人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82,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