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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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翁明山
翁明容 翁鑫銨 翁明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明棖 律師被告統賀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佑 被告 許天訓
鐘健晉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交訴字第374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