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品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張祐千 因100年重訴字第78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