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蔣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續字第3號、96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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