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捌包、壹包、拾壹包、貳包(毛重捌拾參點陸公克、淨重拾陸點壹公克、淨重貳拾貳點柒伍公克、淨重貳點柒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壹包、貳包(毛重參拾伍點玖公克、淨重貳點壹公克、毛重壹點陸柒公克)及大麻花(毛重零點零柒公克)、大麻煙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
234、235、236、237號 刑鎮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大麻花、大麻煙為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貳份等在卷可稽,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經核前開偵查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