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 李清松 被告 林富翔
林建賢 林宛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建物編號1建物面積樓層面積合計欄所載「58.91」,應更正為「58.95」、編號二之建號欄「1358」,應更正為「535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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