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黃繼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台幣捌佰壹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經台
北市○○區○○路0段000號處,適逢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大來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大來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吳宏毅
所駕駛之575-N7營業用自小客車(下稱B車)行經該路段,
詎被告因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撞擊訴外人吳宏毅
所駕駛之B車,致B車受有損害,B車所受損害之修繕費用
共計新台幣(下同)5,750元(工資費用:1,700元、塗裝
費用:1,300元、零件費用:2,75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
險契約賠付予訴外人大來公司,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
自得代位求償。為此,基於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A車,且有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過失致撞擊訴外人吳宏毅所駕駛之B車,並造成B車受有
損害等事實,有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公司之查核單、
B車之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理賠案件查證暨文件檢查單、車損照片、估價
單、理賠滿意書及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5
年1月5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
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
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5,750元(工資費用:1,
700元、塗裝費用:1,300元、零件費用:2,750元);然
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查B車係於102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僅記載出
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
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3年2月16
日為止,B車已實際使用1年1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
,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1,068元之後,應以
1,682元為限(即零件費用2,750元-折舊1,068元=1,6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工資費用:1,700元、塗裝費用1,300元,共計4,682元。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68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750×0.369=1,0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50-1,015=1,735
第1年折舊值1,735×0.369×(1/12)=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735-53=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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