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坤贊
柯瑞香
陳佩如
被 告 高山巖 福德宮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6,19
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