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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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民國97年6月5日之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表明前揭事項,致本院無法理解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而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前揭規定之事項。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