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里○○鄰○○路○○○巷○號,有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卷第3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另被告位於台北市○○○路之居所,經查為 劉大正 律師事務所之地址,有該事務所信封在卷可佐,顯非被告真正之居所地)。且原告係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觀之,亦非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即不符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本院)專屬管轄之規定。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