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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