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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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號上訴人甲○○
4樓被上訴人乙○○
丙○○
10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上訴之部分,因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勝部,故此部分並無上訴利益,益徵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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