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美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一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