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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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本票原本(票號:CH490801及CH490812)所示,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7月16日,又提示日應在發票日之後方為適法,請具狀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