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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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樓法定代理人丙○○
3、7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662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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