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