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瑞誠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B法官詹慶堂~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PC七八七00八│││││行│││一││├─┼─────────┼─────────┼───────────┼────────┼────────┼──┤│2│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貳萬元│JC三八三一四二│││││行│││四││├─┼─────────┼─────────┼───────────┼────────┼────────┼──┤│3│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柒仟元│SC五五一七0四│││││行│││七││├─┼─────────┼─────────┼───────────┼────────┼────────┼──┤│4│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貳萬元│JC三八三一四三│││││行│││六││├─┼─────────┼─────────┼───────────┼────────┼────────┼──┤│5│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貳萬元│JC三八三五一五│││││行│││八││├─┼─────────┼─────────┼───────────┼────────┼────────┼──┤│6│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壹萬肆仟伍佰元│SC五五一三四七│││││行│││九││├─┼─────────┼─────────┼───────────┼────────┼────────┼──┤│7│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叁仟元│SC五五一七0八│││││行│││九││├─┼─────────┼─────────┼───────────┼────────┼────────┼──┤│8│瑞誠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貳萬捌仟元│SC五五一七0二│││││行│││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張之中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