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
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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