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99號上訴人乙○○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6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