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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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台幣10,197元。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工作薪津證明(在職證明)。
三、全體債權人之姓名(全稱)及住址(公司所在地)。
四、以下各項債務之證明文件:①台灣企銀信用卡費。
②台灣企銀現金卡費。
③台灣企銀房貸。
④台新銀行信貸。
⑤台新銀行信用卡費。
⑥荷蘭銀行信貸。
⑦萬泰銀行現金卡費。
⑧日盛銀行信貸。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