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3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8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外,補充:㈠被告甲○○○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經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敘明,故起訴書第二頁二、第一行,記載被告涉犯之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罪名,容或贅載。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
公布,同日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條,修正前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修正後則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罰金刑部分,由新臺幣十五萬元提高至新臺幣六十萬元,自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㈢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
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是屬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起訴書所載蔡姓共犯並無該特定關係,而係與被告共同實行,是據上論斷欄應引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但此與被告之論罪科刑無涉。故雖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後有實質罪刑變更(增加「得減輕其刑」之但書規定),仍無庸比較,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開犯罪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
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如主文所示,並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本簡易判決處刑案原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法
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此種簡易判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雖被告與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達成量刑之合意,本院亦依該求刑處刑,仍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不得上訴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刑事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緝字第843號被告甲○○○
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縣○○鄉○○村○○路○○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11之3號槐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槐樹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製作公司報稅之會計憑證為其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與年籍不詳自稱蔡姓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槐樹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請領統一發票後,與蔡姓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1月起至同年4月間止,在未有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虛偽開立槐樹公司之銷項發票共計30紙予威麟有限公司(下稱威麟公司)等3家公司,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782萬1286元(詳如附表),以供上開公司等營業人作為進貨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稅額共計289萬106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並所犯法條:┌──┬───────────┬───────────┐│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之供述│其將身分證交付蔡姓男子││││,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事││││實。│├──┼───────────┼───────────┤│2│槐樹公司變更登記表、申│全部犯罪事實。│││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等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與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刪除,惟被告等犯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前,依刑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原則,應適用有利於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被告與年籍不詳之蔡姓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又被告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查被告所犯連續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後段牽連犯,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檢察官周慶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槐樹公司虛開發票情形┌──┬──────┬───────┬─────┬──────┐││往來公司│取得發票日期│銷售額│稅額│├──┼──────┼───────┼─────┼──────┤│1│威麟公司│0000-0000│2,238,000│111,900元│││││元││├──┼──────┼───────┼─────┼──────┤│2│崴茂有限公司│0000-0000│35,315,000│1,765,750元│││││元││├──┼──────┼───────┼─────┼──────┤│3│金吉企業有限│0000-0000│20,268,286│1,013,414元│││公司││元││├──┼──────┼───────┼─────┼──────┤│合計│││57,821,286│2,891,064│││││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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