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依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先敘明。
三、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放火燒燬住宅以│誣告││││外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54條│刑法第175條第1│刑法第171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2年5月21日│92年5月22日│92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187號│偵字第9187號│偵字第1148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壢簡字第││審││796號│796號│573號││├────┼───────┼───────┼───────┤││判決日期│92年7月29日│92年7月29日│93年6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壢簡字第││││796號│796號│573號││├────┼───────┼───────┼───────┤││判決日期│93年1月17日│93年1月17日│93年12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壹月又││公權期間或罰金│拾伍日││拾伍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