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鄭宗進 被告 鐘駿豐 法定代理人 鐘金城 訴訟代理人 鐘震洋 被告 姚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行使闡明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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