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許孝芬 訴訟代理人 王英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1│2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