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陳嘉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陳嘉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劉陳嘉慶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54罪,曾經本院定應其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受刑人劉陳嘉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54罪)│├────────┼────────────┼────────────┤│犯罪日期│100年1月12日│自99年7月20日至99年8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年度偵字第18357、2043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6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93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20日│100年9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68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93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9日│100年9月14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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