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6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維宸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0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3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林維宸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