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毓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毓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毓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受刑人徐毓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7年7月26次│││有期徒刑7月1次│有期徒刑3年7月9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8年10月6日│98年5月16日至98年9月13││││日(35次)│├────────┼───────────┼───────────┤│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57號│5502、5655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1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11日│99年10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64號│99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19日│99年11月18日│├─┴──────┼───────────┼───────────┤│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更字第│苗栗地檢100年度執緝字│││817號│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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