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70號
原 告 邑順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登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