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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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221號
原 告 施清雄
被 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此有被告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