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39號
上 訴 人  神乎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敏嫥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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