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張耀坤
楊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