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張耀坤
       楊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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