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2號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晃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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