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呂許秀鳳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萬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