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 林美枝 上列自訴人因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自訴人林美枝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依據前揭說明,其自訴之法律上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並具狀陳報本院,如逾期仍不委任代理人,即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