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1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宥姍 即 鄭羽妘 即 鄭巧伶 即 鄭佳芳 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目前職業?是否有兼職?在何處兼職?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①台中市○○區○○路○○巷○○號建物現有何人居住?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共同生活費用如何分擔?││②如何繳納國泰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之保費?如為轉帳繳納││,則從何家銀行之帳戶轉帳?││③聲請人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多次有戶名 龔清澤 轉帳存入││,其存入之理由為何?│├───────────────────────────┤│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說明本件聲請之律師酬金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律師酬││金?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