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思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18號、105年度執字第6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思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彭思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其中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6號刑事確定判決見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從而,經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05月28日│104年05月28日│103年03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83號│偵字第106號│第274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623│104年度審訴字第1472│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10日│105年01月12日│105年03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623│104年度審訴字第1472│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6││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0月05日│105年02月15日│105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4413號│字第4110號│第69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