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被 告 王啟帆
陳明俊
莊雅茹
熊勝龍
謝文豪
詹明清
沈德正
葉淑珠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80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