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被   告  王啟帆
       陳明俊
       莊雅茹
       熊勝龍
       謝文豪
       詹明清
       沈德正
       葉淑珠
       黃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80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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