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宜蘭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係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管安置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92年8月1日亡故,死後遺有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已依法聲請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茲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 孫青菊孫杏菊 之必要,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准予備查函、領據、保證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現場勘查照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宜蘭縣稅捐稽徵處羅東分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參照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慧芳附表:
一、土地: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02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2分之1。
二、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152之2號、面積29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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