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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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90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務人 黎盺誼 即吃粗飽越式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起按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四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零八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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