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宏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林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桃金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前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已於112年5月2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銅字第140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5月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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